2.监管银行出具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资金到账情况确认书》

2021-09-22 19:35 来自:中新网 收藏 分享 邀请  阅读量:6068   

摘要: 记者22日从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获悉,日前,重庆市发布关于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规定对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资金首付款的监管按预售总额的35%核定,同时也调整了此前对预售监管资金的规定根据通知要...

记者22日从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获悉,日前,重庆市发布关于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资金监管的通知,规定对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资金首付款的监管按预售总额的35%核定,同时也调整了此前对预售监管资金的规定根据通知要求,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资金首付款监管全部按预售总额的35%核定,《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资金首付款使用监管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等相关文件关于降低预售资金监管比例的规定不再执行

根据通知要求,将对《重庆市商品房预售资金首付款使用监管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关于预售监管资金提前使用的规定进行调整。分别是:

第十六条调整为: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商品房后项目建设资金有困难,确需提前使用预售监管资金进行项目建设的,可以向监管部门申请预售资金首付款,提前使用预售监管资金提前使用预售监管资金,应提供以下资料

1.预售监管资金提前使用申请表。

2.监管银行出具的《房地产开发项目预售资金到账情况确认书》。

3.收款人签发的正式票据。

4.如果按照合同付款,应提供相关合同信息。

同一备案项目在一个自然年度内提前使用预售监管资金的次数不得超过3次,每次使用金额不得超过监管账户余额的1/3。

第十七条调整为:

资金首付款监管部门收到企业提交的提前使用申请材料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出具《预售资金首付款监管资金提前使用通知书》一式三份,监管部门,房地产开发企业,监管银行各留存一份。

监管银行根据《预售资金首付款监管资金提前使用通知书》规定的收款人,银行,银行账户和支付金额,直接向相应的收款人支付相同金额的资金。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表示,新发布的文件是为了防范和化解房地产领域的风险,顺利推进重庆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切实保护购房人的合法权益如预售资金监管比例在本通知发布前已获批准,不作追溯调整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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