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新增两年申请监督期限

2021-07-26 20:01 来自:中国商业网 收藏 分享 邀请  阅读量:19003   

摘要:   最高检发布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新增两年申请监督期限  新华社北京7月26日电(记者刘硕)最高人民检察院26日公布了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最高检发布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 新增两年申请监督期限

  新华社北京7月26日电(记者刘硕)最高人民检察院26日公布了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规则对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监督程序、案件范围、办案机制等进行规范明确,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民事检察职能提供操作规范和指引,将于8月1日起正式施行。

  据最高检副检察长张雪樵介绍,进入新时代,人民群众对民事检察工作有新的更高期待,民事检察工作面临新的形势和挑战。此前于2013年11月18日施行的《人民检察院民事诉讼监督规则(试行)》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要求,为此,最高检适时启动修订工作。

  在当事人申请监督条件和检察机关受理程序方面,规则明确,当事人向检察院申请监督,应当在人民法院作出驳回再审申请裁定或者再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两年内提出,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不受该期限限制。当事人认为人民检察院不依法受理其监督申请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申请监督。

  在检察机关依职权启动监督程序的案件范围上,规则予以适度扩大,以期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案件审查、调查核实工作机制方面,规则进行了完善细化,确保全面客观审查监督案件。

  在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和执行活动违法情形的监督程序方面,规则增强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可操作性,明确,人民检察院发现同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的违法行为且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判、执行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中国商业网资讯门户;更多内容请关注中国商业网各频道、栏目资讯免责声明:凡本站注明 “来自:(非中国商业网)”的新闻稿件和图片作品,系本站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信息传递,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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