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黄码”职工居家隔离不得事后按年休假处理

2021-07-28 18:01 来自:中国商业网 收藏 分享 邀请  阅读量:9123   

摘要: (抗击新冠肺炎)南京:“黄码”职工居家隔离不得事后按年休假处理中新网南京7月28日按照南京市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对苏康码“黄码”人员实行居家隔离观察等防疫措施。28日,针对当...

  (抗击新冠肺炎)南京:“黄码”职工居家隔离不得事后按年休假处理

  中新网南京7月28日按照南京市疫情防控工作要求,对苏康码“黄码”人员实行居家隔离观察等防疫措施。28日,针对当前苏康码“黄码”职工居家隔离观察期间有关职工假期如何使用、工资如何支付等热点问题,南京人社局作出回应。

  关于居家隔离观察期间职工有关假期方面,职工因“黄码”居家隔离观察期间,企业有条件的,可安排职工通过电话、网络等灵活工作方式在家上班;不具备居家办公条件的,企业可与职工协商,根据生产、工作的具体情况,并考虑职工本人意愿,统筹安排职工年休假、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企业安排职工年休假的,应当事先告知职工,不得事后按已休年休假处理。

  职工在休年休假、婚丧假、探亲假、产假、男方护理假等假期期间“黄码”,按防疫要求居家隔离观察的,相关假期不因与居家隔离观察时间重合而顺延。

  关于居家隔离观察期间职工工资支付方面,职工因“黄码”居家隔离观察期间,企业安排职工居家办公的,应依法支付相应工资;企业未安排职工居家办公的,应当(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职工休年休假、婚丧假、探亲假、产假、男方护理假等假期的,企业应当(依据《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视同职工提供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如何保障“黄码”转绿职工的劳动权益?企业不得以职工“黄码”居家隔离观察为由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职工“黄码”转绿的,职工应当及时告知企业,按照企业要求及时复工,履行劳动义务;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岗的,企业可依据规章制度进行处理。企业应保障职工的劳动权利,及时安排“黄码”转绿的职工恢复工作,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安排职工复工。此外,职工因“红码”实行居家隔离或集中隔离观察期间有关假期、工资支付等问题,参照以上意见处理。(完) 中国商业网资讯门户;更多内容请关注中国商业网各频道、栏目资讯免责声明:凡本站注明 “来自:(非中国商业网)”的新闻稿件和图片作品,系本站转载自其它媒体,转载目的在于信息传递,并不代表本站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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